大洋網訊 今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家庭教育促進法》)正式施行,“依法帶娃”的理念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近日,廣州市增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在庭前調解中,當事人對離異后子女的家庭教育表示擔憂和迷茫。經辦法官當庭普法解惑促調解,隨后進行庭后家庭教育指導,并依據《家庭教育促進法》向當事人發(fā)出了《家庭教育指導書》。
離婚后“子女撫養(yǎng)”惹分歧 法官以情以法提意見
2013年,玲玲與小王經人介紹認識,自由戀愛一年多后,二人正式“領證”成為合法夫妻,共同經營屬于他們的小家。婚后,女兒歡歡和兒子林林相繼出生,玲玲和小王肩上多了份“為人父母”的責任。然而,由于雙方性格差異較大,雙方經常爭吵,矛盾日漸突出,最后成了分居狀態(tài)。
由于小王此前曾在離婚冷靜期后“反口”不認,拒絕到民政部門正式辦理離婚,在協(xié)商無果后,玲玲于2021年12月以雙方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為由向法院申請訴前調解,經家事調解員居中調停,雙方的分歧逐漸縮小,但在子女撫養(yǎng)等問題上仍然存在較大差異。案件轉入訴訟程序,經辦法官李欣在訴前調解的基礎上再次就雙方爭議的子女撫養(yǎng)等問題進行調解。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良好的家庭教育對孩子的健康成長至關重要。”聽到李欣的話后,小王和玲玲默默低下了頭。在李欣的溫情說理下,小王也逐漸敞開心扉,說出了心里話:“兩個孩子還小,母愛不可缺,我怕離婚后她對孩子不問不顧。”面對小王的顧慮和擔憂,李欣當庭向小王和玲玲宣講了《家庭教育促進法》的有關內容,明確了父母是家庭教育的責任主體。
隨即,法院就本案中子女的探望和教育問題提出了針對性的指導意見。最終,雙方達成了一致協(xié)議:解除婚姻關系,子女均由小王撫養(yǎng)、玲玲每月支付一定的撫養(yǎng)費用并可每周探視子女一次。
指導書羅列家庭教育事項內容經過法官多次推敲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對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雙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為幫助離婚后的二人能更好地履行撫養(yǎng)教育義務,經辦法官李欣庭后又在線上和線下分別再次對玲玲和小王進行了家庭教育指導,同時分別向他們發(fā)出《家庭教育指導書》。指導書中詳細羅列了如何增強親子關系、正確了解孩子的需求、提高孩子的自我保護意識、提高家庭教育能力等事項。每一條都經過了法官的多次推敲,才得出建議指導。
通過教育指導,玲玲當即表示離婚后會堅持每周探視子女,加強親子交流,也向法官反饋了其今后對孩子養(yǎng)育的未來規(guī)劃,承諾將按照法院發(fā)出的《家庭教育指導書》的內容對兩名子女進行家庭教育。而小王在無線網絡的另一頭也放下了之前的顧慮,承諾將配合玲玲探視兩名子女,與玲玲共同守護兩名子女健康成長,履行好作為父親的家庭教育職責。
“李法官,我會堅持每周探望孩子的,風雨無阻……”玲玲說道。
家庭教育如何做?
經辦法官李欣指出,家庭教育應始終堅持“兒童為本”原則,父母在家庭教育過程中應尊重兒童身心發(fā)展規(guī)律,尊重兒童合理需要與個性,創(chuàng)設適合兒童成長的必要條件和生活情景,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弘揚中華民族家庭美德,構建文明、和諧的家庭關系;父母還可通過閱讀書籍、參加家庭教育類講座、加強家長之間及與學校之間的互動等方式,學習掌握家庭教育的科學方法。
文、圖/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章程 通訊員增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