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特客戶端?深圳新聞網2021年10月8日訊(深圳特區(qū)報記者 戚金城)國慶節(jié)七天長假,親朋好友相聚,時常喝酒助興。然而,因為勸酒或貪杯,原本愉快的聚餐可能也會發(fā)生意外。記者近日采訪律師了解到,如果勸酒者存在過錯,且勸酒者的勸酒行為和飲酒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時,勸酒者應當承擔責任,甚至還可能承擔刑責。
同事之間正常聚餐,過量飲酒釀慘劇
記者從福田區(qū)人民法院日前判決的一宗共同飲酒引發(fā)意外的案件了解到,老林和十余人聚餐喝酒,就“喝”出人命,還“鬧”上了法庭。據介紹,老林和同事老張等十幾人在福田一餐館聚餐喝酒。老林“喝高”后被幾名同事送回宿舍休息。護送期間,同事們均未發(fā)現(xiàn)老林有明顯不適。次日清晨,室友發(fā)現(xiàn)老林體溫過低,立即撥打急救電話。急救人員到現(xiàn)場后發(fā)現(xiàn),老林已死亡。醫(yī)院出具的死亡醫(yī)學證明書載明:老林是猝死。事發(fā)后,老林的母親將老張等共飲人告上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80萬元。
福田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及現(xiàn)有證據,無法證實誰是飯局的組織者,事發(fā)當晚應是同事之間的正常聚餐。老林過量飲酒的行為與其傷亡后果之間存在最直接、最主要的因果關系。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老林明知自己酒量和身體狀況仍飲酒至醉,對損害后果的發(fā)生具有重大過失。老林醉酒后,共飲人履行了扶助、照顧、護送義務,并將其送回住所,且共飲人及老林室友均未發(fā)現(xiàn)老林有不適情形。共飲人在老林醉酒時已履行安全保障義務。
因此,福田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共同喝酒的被告無需賠償。
強迫性勸酒可能被認定為存在過錯
廣東融關律師事務所律師馮楚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罢J定勸酒者是否存在過錯,主要看勸酒者是否存在這些行為,比如對飲酒者強迫性勸酒,比如明知對方不能喝酒或身體不適仍勸其飲酒,或者飲酒者出現(xiàn)身體不適時未及時將其送醫(yī)就診?!瘪T楚說,組織或者召集飯局的人,只要在酒局當場,即使在飯局上沒有喝酒,也屬于共同飲酒人。
記者了解到,勸酒在嚴重的情況下,還存在可能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馮楚介紹說,如果勸酒者明知對方屬于嚴重酒精過敏、服用不宜飲酒的藥物等身體不宜飲酒情形,仍強行灌酒,導致對方輕傷以上結果的,可能構成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罪。
每到節(jié)假日,交警部門查處涉酒違法的數量可能有所增加。馮楚表示,如果勸酒者明知共飲對象酒后開車,卻仍然為其提供機動車輛,這相當于為行為人提供犯罪工具,可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
酒吧、餐館等經營場所經營者、管理者須盡安全保障義務
對于酒吧、餐館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在客人醉酒時,也不能置身事外。2020年12月,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判決的一宗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認定飲酒人飲酒所在的酒吧存在安全隱患。因酒吧業(yè)主和原告達成調解協(xié)議且協(xié)議已履行完畢,故龍崗法院不予處理。
和老林醉酒致死不同的是,男子李某是和朋友在酒吧喝酒后,在醉酒狀態(tài)下墜樓身亡。李某的家屬要求共飲人、涉案酒吧業(yè)主、酒吧所在地物業(yè)公司及物業(yè)公司所有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索賠共計80萬余元。經查明,李某喝酒所在酒吧架設的消防安全通道外延欄桿高度為104厘米,低于國家對建筑物公共部位憑空處欄桿的凈高度要求,存在一定安全隱患。
馮楚表示,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同樣應承擔侵權責任?!皩^量飲酒行為,未在醒目位置設置必要的警示或進行必要的勸告、說明,未對明知已醉酒的客人在合理限度內提供必要的醒酒、照料休息服務,酒吧、餐館等經營場所經營者、管理者的這些行為也會被認定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瘪T楚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