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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聞網2023年9月8日訊(記者 張玲 翁任瑩 田剛 實習生 陳彥宏)8月24日,日本福島第一核電站啟動核污染水排海,占地球70%面積的海洋因此受到核污水的污染。法律“玲”距離欄目記者隨機采訪了深圳市民,有人關心海洋生物怎么辦?海鮮和日料還能吃嗎?日系化妝品還安全嗎?也有人關心核污水排海對人類和地球的更長遠深刻的負面影響。
在研究國際法的深圳律師看來,核污水排海行為公然違反國際法,包括《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以及《防止傾倒廢物和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即《倫敦傾廢公約》)。本期法律“玲”距離,來自廣東誠公律師事務所的鄭炫媛律師,以及畢業(yè)于英國明翰伯大學的法學碩士張元嬌實習律師就為我們詳細剖析背后的法律問題。
央視新聞報道截圖
法律“玲”距離:日本將核污水排海,違反了哪些國際法?
鄭炫媛律師:日本將核污水傾倒至大海主要違反了《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以及《防止傾倒廢物和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日本作為締約國,具有保護和保全海洋環(huán)境的國際義務。但日本的行為顯然違反了《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精神和原則。
張元嬌實習律師:《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第一條明確定義了什么是“海洋環(huán)境的污染”,日本傾倒核污水排海這一行為已構成該公約所指的“海洋環(huán)境的污染”。
同時,日本也違反了該公約的第十二部分“海洋環(huán)境的保護和保全”內容。《公約》第192條規(guī)定,各國有保護和保全海洋環(huán)境的義務。第194條規(guī)定,各國在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環(huán)境污染時應在適當情形下個別或聯(lián)合采取一切符合本公約的必要措施。并且在第195條明確規(guī)定,各國在采取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環(huán)境污染時采取的行動,不能直接或間接將損害或危險從一個區(qū)域轉移到另一個區(qū)域。
除此之外,第207條也提到了各國應在最大可能范圍內盡量減少有害、有毒或有礙健康的物質,特別是持久不變的物質排放在海洋環(huán)境。日本作為《公約》的締約國,其所作出的行為完全沒有履行關于保護和保全海洋環(huán)境的國際義務,違反了不損害國外環(huán)境的國際法原則。
其次,這個行為也違反了《防止傾倒廢物和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該公約也被稱為《倫敦傾廢公約》,目的是敦促各國共同防止由于傾倒廢棄物而造成海洋環(huán)境污染。日本的行為違反該公約第一條所規(guī)定的“各締約國應個別或集體地促進對海洋環(huán)境污染的一切來源進行有效控制,并特別保證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因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
鄭炫媛律師(左)和張元嬌實習律師接受法律“玲”距離記者的采訪。(張玲 攝)
鄭炫媛律師:需要提醒的是,雖然《倫敦傾廢公約》中的“傾倒”指的是“任何從船舶、航空器、平臺或其他海上人工構筑物上有意地在海上傾倒廢物或其他物質的行為”,日本通過管道的方式排放核污水,與“傾倒”的字面意思有所不同,但日本作為締約國,有履行保護海洋環(huán)境的義務,不應狹義理解“傾倒”。核污水也屬于“不宜在海上傾倒的強放射性廢物和其他強放射性物質”。
除了與海洋相關的條約外,日本這一行為還可能涉嫌違反《核安全公約》。
張元嬌實習律師:是的,在核安全方面,核污水排海違反了《核安全公約》?!逗税踩s》中指出,對核設施具有管轄權的國家應當承擔核安全的責任,其中的核設施包括貯存、裝卸和處理放射性材料的設施。
本《公約》的目的之一就是在于建立和維持防止?jié)撛谳椛湮:Φ挠行Х烙胧?,以保護個人、社會和環(huán)境免受來自此類設施的電離輻射的有害影響。日本對于福島核電站所產生的核污水承擔相應的責任。應當在本國法律的框架內采取為履行本《公約》規(guī)定義務所必需的立法、監(jiān)管和行政措施及其他步驟。日本執(zhí)意將核污水排海的行為,恰恰違反了本《公約》所規(guī)定的義務。該行為不僅污染海洋環(huán)境,同時也危及周邊國家安全,將海洋污染風險轉移給周邊國家以及國際社會。
法律“玲”距離:國際法方面,我們有什么司法救濟途徑?
張元嬌實習律師:第一,各國可以向國際海洋法法庭提起訴訟,申請禁制令來阻止核污水排海。
如果想通過訴訟的方式阻止日本排放核污水,與其他訴訟相同的地方在于,需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日本排放核污水造成的實質性損害結果發(fā)生。這一取證過程較為困難,核污水入海所產生的影響需要一定的時間來證明;
第二,可以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請求作出法律咨詢意見;最后一點是可以將爭端提交《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七項下的仲裁程序。
鄭炫媛律師:這里我補充一點內容,請求國際法院提供咨詢意見的主體不能是國家,利益相關國可以通過聯(lián)合的方式推動聯(lián)合國組織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請求作出法律咨詢意見。
另外,國際法院所作出的法律咨詢意見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可為日后的國際訴訟或仲裁提供有利的觀點。